洪振视点

NEWS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洪振视点

关于观看直播打赏主播的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103次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与发展,观看直播已经成为许多人工作之余消遣、放松的一种方式。抖音、快手、哔哩哔哩、斗鱼、虎牙等平台是现在比较主流的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也逐渐通过自己独特的直播内容吸引了不少“粉丝”。粉丝们基于对主播的喜爱,通过直播平台给主播刷礼物,已经成为网络平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打赏主播的兴起,也伴随着一些法律问题。现总结了一些主要问题,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打赏主播属于何种性质?

假设某消费者想要打赏自己喜欢的主播,首先要通过充值方式,将人民币兑换为某平台的虚拟货币。然后进入主播直播间,通过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虚拟礼物刷给主播。充值的行为,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打赏主播的行为,存在“赠与行为”以及“消费行为”两种观点。

但通过分析,虽然打赏主播时通常会使用到“赠送”“打赏”等词汇,但观看网络直播中的“赠送”“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传统的赠与、打赏行为间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具体来说:

传统的打赏、赠送一般指的是无偿的赠与行为,赠与者对受赠者并无物质或精神上的回报要求,其行为可能是基于怜悯、热爱、关怀等而主动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虽然法律规定赠与者可以对其赠与行为的实现设置一定的条件,但该条件内容与赠与物之间也并无明显的对价关系。

而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中却存在着价值交换关系。消费者之所以会选择打赏某一平台主播,是因为其从主播的表演中获得了一种精神上的愉悦感、满足感或者学习到了一定的经验、知识、技巧等信息内容。主播的表演可以看作是由主播借着直播平台的途径完成的一项服务或表演,主播的收益也是从平台获得,因此观看网络直播的“打赏”行为实际是消费者为自己所享受的服务自愿付费的交易行为。

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先达成关于特定服务内容的明确合意,再履行合同”的交易模式,在网络打赏行为中,消费者在购买虚拟货币时达成的合意是“框架性”的合意,即表明其愿意在该平台上购买服务,但是具体服务内容是不确定的,消费者有权在享受了服务内容后再行考虑是否为所享受的该项服务内容付费,即观看相应主播提供的服务或表演后决定是否给主播打赏礼物。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并结合办案经验总结出人民法院对此的普遍观点是:一方面,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虚拟道具,该道具是产生并储存于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另一方面,打赏者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亦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故此,网络打赏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是典型的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其所引发的纠纷也应当是网络消费性质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二、未成年网络打赏主播而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新闻经常看到关于家长要求直播平台退还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报道,对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而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方面,由于其在心智方面尚不健全,受到外界诱惑时自身的辨别、控制能力相对较弱,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早已超过了其判断能力的范围。在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2019)粤0192民初1601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态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充值行为是否为吴某1所为;二、如果案涉注册、充值行为确为吴某1所为,虎牙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二)虎牙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吴某1使用吴某2实名认证的YY账户和金钱向虎牙公司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后,再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向主播打赏,现无证据证明案涉主播与虎牙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或者代理关系,故吴某1与虎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服务合同关系,吴某1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给付虚拟财产的赠与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吴某1未经吴某2同意擅自使用吴某2的身份证信息、支付宝账户进行注册、充值,该行为应视为吴某1本人的行为。吴某1于2007年8月9日出生,在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的充值期间吴某1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吴某1于上述期间在虎牙平台充值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47996.6元,该大额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吴某1的法定代理人吴某2明确表示对吴某1的大额支付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未成年人事实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消费行为的,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所实施巨额网络打赏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以及最高法的指导意见都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属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指导意见,若未成年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家长有权请求相关平台退还打赏款项。然而实践中的一项难点是,如何证明相关打赏款项确系未成年人所付,这一点也多是平台拒绝退款的理由。鉴于案件证明是否被法院所采纳存在着不确定性,建议各家长应注意妥善保存好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密码,定期核对自己的消费记录,保证对未成年人消费情况的知情状态,同时对于自己的子女进行沟通交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子女树立良好的消费观与消费意识。


洪振官方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