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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作者:洪振律师 赵凡、史丽瑞         发表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68次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那么离婚时涉案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难题。
      一方面,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另一方面,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关于夫妻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的房屋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于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关于该部分对应的价值,可以综合考虑婚前签订合同支付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及共同还贷、尚未归还贷款、房屋现在的市值等情况进行计算。


参考案例

       男方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男方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男方与女方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男女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但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分割、应当给女方支付补偿金额存在争议。
      给女方补偿金额=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还贷部分/2=90/(41+3+1)*10/2=200%*10/2=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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