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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马晨         发表时间:2016-05-02         浏览次数:1671次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五年来,房地产市场愈演愈烈,在全国各大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等一线城市,房屋交易数量猛增,伴随着一线城市房屋交易量的猛增,对于二三线城市的交易量具有相当大的刺激。房屋买卖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通老百姓最大的一项消费和投资。相对于期房来说,二手房具有价质优廉、即时入住、省时省力等优点而广受置业者的亲睐。二手房买卖成为了房产业的热点和焦点,其买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随着而来。

(一)前期看房中的风险

看房主要包括实地查看房屋的基本状况和对房屋产权的核实调查。这是规避签约风险的重大步骤。但是,在实际房屋交易过程中很多买房人往往关注到了第一点,即实地查看了房屋的位置和内部结构,却往往忽视了对房屋产权的调查核实。而第二点恰恰是法律风险高发点。在现实交易中,由部分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毁约引起了许多纠纷。

  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作为相对弱者,利益容易被侵害,应该在合同签订前对房屋产权进行详细的的核实,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这样才能够有效地避免出现部分产权人签订合同最后却因为房价上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从而有效地保障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签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房屋买卖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仅仅约定好买卖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仍然不够,在社会交易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卖房人承认其违约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已经履行不能。这样,利益受损方仅仅依据民事法律请求违约求偿并不能有效地弥补其损失。

  (三)过户、交房中的法律风险。

过户、交房是二手房买卖的最后的步骤,在实务中这两个步骤往往同时发生。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二手房买卖需要在签订合同后完成公示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其公示的方式为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房屋买卖涉及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二手房买卖更是密切关系到属于大多数的社会中等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更好地规避交易风险,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值得广大购房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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