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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怎样归责

作者:马晨         发表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1636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与此相适应,今年来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大幅增长,但同时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具体的责任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类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素:

1、有致害行为。饲养动物的致人损害行为,是动物自身的独立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直接行为,但是,这种致害行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管束不当密切相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是这类特殊类型案件发生的前提。如家犬咬伤行人,牛撞伤儿童等。  

  2、有损害的事实。饲养动物对他人的加害,是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造成受害人损害,存在客观事实,有相关证据印证。

  3、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饲养动物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损害的事实是饲养或管理人的动物造成的,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有因果关系。  

  4、有过错行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由于疏忽大意或放任不管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或第三人的不当行为,也可能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

    为避免动物致人伤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人们也应该避免因自己行为挑逗宠物,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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