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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下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

作者:李策         发表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1550次

进入小暑,“桑拿天”如何度过。作为工薪阶层,如何在炎热的夏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出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1、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对于该项费用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2、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防暑降温费不等同于高温津贴,但符合条件者可以同时领取这两项费用。比如,一名在户外作业的建筑工或保洁员,除了领每天15元的防暑降温费外,如果工作时间温度高达35℃以上,还可领取每天25元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能用发放降温品来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又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 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外,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另外,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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