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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的那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作者:熊炜如         发表时间:2016-08-19         浏览次数:1904次

目前有一个“职业”非常流行,那就是网络主播。其主要工作是面对线上数百上千甚至上百万的观众,进行实时的交流互动。基于该“职业”的工作内容在言语以及肢体行为上都相对比较自由,所以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故意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的主播,其行为在直播中可能已经涉嫌违规甚至构成犯罪了。

首先,从行业规范以及自律上来看,如有涉政、涉抢、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6413日,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新闻发布会在市文化执法总队举行,据了解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从2016418日期,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内容储存时间不少于15天备查;所有直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抢、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

其次,如有涉黄内容的主播,可能涉嫌犯罪,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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