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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违法的执法行为

作者:熊炜如         发表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2111次

近日某辖区派出所在对各小区麻将馆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某小区一家麻将馆内正在进行违法聚众赌博行为,执法民警当场没收了全部赌资,并对参与赌博的各当事人及麻将馆老板处以每人3000元的罚款,对罚款予以当场收缴且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当事人对罚款数额以及执法民警没有向其开具任何书面凭证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那么,执法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下面我们就为大家梳理一下在本次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在本次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当场处罚的决定且未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民警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每人3000元的罚款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

二、在本次执法中,执法民警当场向违法行为人收缴罚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民警当场向收缴罚款的行为显然属于行政违法。执行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应当严格依授权执法,凡是超越职权、超出范围、不按照程序执法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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