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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字告诉你法律的字眼是怎么“抠”的

作者:李凯         发表时间:2016-09-14         浏览次数:2116次

2016920日,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称,李四于201599日向其借款20000元,因两人系同村乡党,故借款时未写借条。半年后的20163月初,其见李四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便向李四要求归还借款,但李四称自己手头紧张,现在只能归还5000元,剩余15000元在20166月底归还。其无奈只能同意,但为保证李四将来还款,其要求李四补写一张借条。李四同意并向其补写了一张借条,其实连借条的标题都没有,只有一句话“还欠款5000元”。现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届满,李四仍旧没有还款,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李四还款15000元,借条上的“还”读作huan

李四应诉答辩称,其与张三于201599日发生借款20000元属实,但其已于20163月初向张三还款15000元,借条上写的“还”应当读作hai,其实际只欠张三剩余借款5000元。

那么这起一个字惹出的官司,法院将会如何裁决呢,法官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这张条子拿在债权人张三的手上,性质应当属于一张借条而不是收条,因为收条应该拿在还款人李四手上,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条子上的“还”字读作huan,那么这张条子实际上就成为了一张收条,应该归李四保管而非张三。如果条子上的“还”字读作hai,那么意思就与借条的表意方式向吻合。因此法官最终做出判决,认定李四已向张三还款15000元,现只欠张三5000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材料上的关键字的确是要仔细“抠”一“抠”的,否则一字之差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差错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损失。在本案中,也许李四真的只归还了张三5000元,然后使了个小心思将借条写成那样,但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官是不了解当时现场的真实情况的,只能依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案件裁判原则,通过证据和逻辑进行判断,所以就算最后的裁判认定的结果与真实结果不一致,那也只能归咎于张三,因为他在收到李四所写的借条时没有对关键字“抠”一“抠”字眼,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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