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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教育公司注销后,剩余课时费如何追回?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57次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吴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课外培训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之子即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接受课程辅导。2020年,该公司经营场所人去楼空,因吴某所签合同未全部履行,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剩余课时费。但在开庭时,该公司已注销,在注销前并未告知一众家长其公司注销,也未成立清算组清算其债权债务。根据该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若有未清算完结的债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遂即吴某将原公司四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剩余课时费。


法院判决

由原公司四名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对原公司对原告吴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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