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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从“毒地事件”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环境法律责任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1-29         浏览次数:62次

      近期,陆家嘴“毒地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范围,该事件牵扯到开发商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近年来,我国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等,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就将分阶段就工程建设阶段中常见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整理与分析。

    一、项目审批阶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项目施工阶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环保“三同时”是“必修课”,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前期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
    三、项目验收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而“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原则上都应当进行“双罚”,即不仅要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要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管是项目审批、施工还是验收阶段,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问题,以避免企业家和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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