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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同桌饮酒后死亡,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1-29         浏览次数:62次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王某举办生日宴会,被告周某、吴某、郑某受邀参加,被告肖某、孙某作为被告周某、吴某的朋友随同参加,死者朱某作为被告王某的朋友也参加了此次宴会,朱某与其余被告均不认识。
       聚餐过程中,死者朱某与被告王某、周某、吴某共计饮用白酒约1.5斤,宴会中无人劝酒。大约晚上21:00-21:30朱某开始趴在桌子上休息,22:00宴会结束时,众人发现朱某昏迷,遂拨打120将朱某送至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朱某死亡。朱某的近亲属以同桌饮酒人员未能对朱某饮酒尽到善意提醒和及时送医等义务致其死亡为由,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经查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者朱某系饮酒后猝死死亡。朱某家属未申请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亦未申请对朱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对朱某尽到了照顾和救助义务,是否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朱某系饮酒后猝死死亡,但朱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未进行法医鉴定,无法证实朱某的死亡与被告王某是否对朱某尽到了足够的提示救助有关,故对朱某家属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损失30%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朱某的死亡对其近亲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打击,被告王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和在场的人中朱某唯一的朋友,在朱某饮酒后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对朱某的状况予以足够的关注、提醒其及时就医,存在一定的疏忽,酌定被告王某补偿朱某家属人民币50000元;同时,被告周某、吴某、郑某系受被告王某邀请参加宴会,被告肖某、孙某系随各自的朋友参加宴会,该5名被告在宴会中对朱某没有劝酒等行为,且与朱某互不相识,不能因为朱某的死亡结果扩大共同参与饮酒者的责任范围,故对原告要求剩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补偿原告50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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