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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66次

基本案情



        20204月,周某将其所有的无牌四轮农用拖拉机出借给无驾驶资质同单位人员齐某驾驶使用,当日14时左右,发生四轮车翻车事故,造成齐某当场死亡后果。经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鉴定,排除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且因死者尸体火化,死亡原因无法查清,该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证明。

        周某母亲、妻子及女儿将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及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外部原因情况下发生事故,并造成自身死亡,该事故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担。但周某将自己所有的机动农用四轮车借给他人驾驶,应当对承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而周某疏于审查受害人驾驶资格并交由其驾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受害人明知自身没有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自身过错重大。故,综合考虑,以被告承担15%赔偿责任较为适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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