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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消费者可以任意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吗?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54次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大量电商、消费者涌入网络购物的市场,而伴随着这股浪潮兴起的,是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设计网络消费的投诉举报。这些投诉举报中,不乏大量的退货问题的存在。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消费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行使。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需满足的条件为:
      1.购物方式为:网络、电视、电话、邮购;
      2.七日的起算时间为:收到商品之日起。如某消费者3月1日通过邮购方式购买产品,3月5日产品到达快递站,3月9日取货,则收到商品之日为3月9日。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种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1.消费者定作的。定做产品具有唯一性、独特性,无法再次售出,因此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
       2.鲜活易腐的。鲜活易腐商品一经退货无法售出,应当保障商家及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数字化商品可保存于消费者的载体,收货就意味着可以将该商品存储、使用,为保护商家,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4.交付的报纸、期刊。该产品的价值在于时效性,一旦经七天退货将失去时效性的特点,不利于保护商家。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如现下流行的盲盒类商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消费者如在盲盒内商品款式已经被知晓的情况下,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换货,对商家不公平。
此外,根据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商品完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购中,很多商家在“完好”的标准上过于苛刻,以此来阻止或拒绝消费者退货,如以商品外包装被打开、已使用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要求,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视为商品完好: 
      1.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2.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对消费者和商家共同的保护,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商品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为消费者办理退款、退货及其他售后业务;同样,作为消费者,应当以消费、使用为目的正常退换货,不应利用退款规则“钻空子”,频繁无理由退货。只有这样,消费者与商家才能共同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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