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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咸阳市某小区公租房”豪车“云集问题解读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57次

      本地媒体近日报道,咸阳有市民花钱找中介公司办理公租房疑似被中介人员诈骗一事引发关注。报道提到,咸阳秦都区公租房小区古渡家园有多辆豪车停放,中介公司声称为客户办成过公租房,疑似有大量房源被挪作他用。12月17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介入调查。12月18日,记者走访古渡家园发现,该小区正严查价税合计超过15万元的车辆进出,并要求住户办理车辆出入证。
      无独有偶,在前不久,湖南涟源市对公职人员违规占用公租房进行集中整顿,引发舆论关注。据报道,当地4个公租房小区查出766户公职人员入住,其中有人靠领导“批条子”拿到房子。该整顿工作重申了公租房政策的初衷和本意、纠正了一些错误观念及违纪违法行为等。

      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真实用意以及法律认识,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以下内容:


一、公租房的取得途径是通过申请而非购买

1.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以及审批公租房均为政府政策性工作,而非需要中介机构进行盈利性的活动,公民应当依法通过政府官方途径进行材料申请及审批。

2.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公租房申请及租赁工作是一项透明公开的政府性工作,不能靠“关系”或购买取得,让真正需要公租房的人无法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二、公租房的使用、退回及流转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1.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2.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3.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公租房的使用与审批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这一事件,警示相关部门重视公租房、廉租房审批及公示工作,也希望这一事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公租房审核工作的监督,公租房是保障房,不是福利房,更不是通过多花钱或走关系就可以享受到的“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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