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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全解析

作者:董婉如         发表时间:2016-04-10         浏览次数:1589次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下面我们对该法进行重点解读。

一、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二、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全安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心是有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主要审查几个方面:
1、主体的审查

《反家庭暴力法》中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对于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参照执行。这类人员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监护关系。二是扶养关系。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产生的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四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


2、暴力的审查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主要有:(一)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二)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三)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四)其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
   基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公安机关告诫书制度,公安行政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书面告诫施暴者不得施暴。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还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主动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根据查明的实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安全保护裁定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根据家庭暴力程度等实际情况作出保护性措施。主要有: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经常性谩骂、恐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根据案情决定。

五、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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