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视点

NEWS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洪振视点

怀孕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者:熊炜如         发表时间:2016-03-19         浏览次数:1609次

在法治社会中,当我们在工作或生活生遭遇了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来看看,就怀孕女职工的哪些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又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工作安排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安排带薪休假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报销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洪振官方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