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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保缴纳引起的劳动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作者:         发表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237次


前不久,一则“原公司忘记停缴社保让我补交”的微博文章冲上了热搜,一时间,“职场打工人”们纷纷参与了这场关于社保缴纳相关问题的大讨论,引发关注。

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停缴、少缴、不缴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遇到这些问题劳动者如何维权?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1、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由法院处理

劳动者退休后,因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致使劳动者因享受不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足额购买社保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劳动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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